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刘业荣与刘锡江、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2327号
原告:刘业荣,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刘锡江,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1MB2767889W
法定代表人:刘文,经理。
原告刘业荣与被告刘锡江、被告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刘业荣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业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业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5元,由原告刘业荣负担。
审判员  伊丽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洪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