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699号
申请人:衡水凯顺水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7XXPY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桓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861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凯顺水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凯顺水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凯顺水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凯顺水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衡水凯顺水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