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3466号
原告:山东省**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兴桓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861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09682757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衡水凯顺水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7XXRY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衡水凯顺水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山东省**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