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4758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区索镇兴恒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武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