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3482号
原告: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1栋-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6817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2678Y。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