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民初444号
原告: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63年8月4日出生,现居住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在该公司任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增加,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通化市前进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曲悦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煜,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务担任董事长一职,现居住吉林省通化市江东领袖。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前进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禄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