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502执恢341号
**、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3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0元、迟延履行金2,950.00元,共计人民币30,580.00元。执行费359.00元由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李俊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