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起与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502执恢118号
**起、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起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起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28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00元、迟延履行金44,122.00元,共计人民币833,522.00元。执行费10.750元由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起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