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502执恢344号
***、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5,000.00元、利息57,600.00元、案件受理费960.00元、迟延履行金15,810.00元,共计人民币159,370.00元。执行费2,291.00元由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