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02执4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化市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106,070.00元,并从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58.00元、保全费1,1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02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