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5361号
申请人: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160号(一期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22549R。
法定代表人:洪申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董事长。
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27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513317.2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34元,减半收取计4467元,由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因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其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无持有,无税务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轮候查封,等待其它案件处理结果。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俊利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