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99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于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后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写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