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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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9384号
原告:杭州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长阳路405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99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