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9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路中医诊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XLP63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码:9133010559958129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路中医诊所(以下简称健龙躺中医诊所)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水市政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健龙躺中医诊所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7月17日,杭水市政公司为甲方,健龙躺中医诊所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路××村××幢部分房屋,建筑面积1061平方米;若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开始计算双方的承包经营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限自甲方搬离时间至2025年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271085元,乙方需支付甲方前期投入装修费用97万元,及院内西侧4间辅房合作期间使用费30万元;承包费首年单价3.5元每平方米,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就古荡新村西21幢部分房屋,第一年向甲方交纳承包费1355427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3%,如乙方需提供发票,相关税费由乙方支付;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保证金271085元整,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实际交付之日前支付。后期费用半年一付,先付后用;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肆拾万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待甲方搬离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整体租金及装修费、辅房使用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肆拾万元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损失包含:1、甲方给予原合作方4元每平方米价格,给予乙方整体租金3.5元每平方整体优惠的差价。2、乙方搬离后到找到新合作方房屋空置时间的闲置费用。3、甲方为本次合同履行承担的经营费用,人工及相关文件材料费用。4、甲方签订本次合同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搬离后甲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接房屋,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肆拾万元;乙方**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20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条以上约定的损失包括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双方约定了其他合同内容。同日,杭水市政公司、健龙躺中医诊所签订了关***躺中医诊所承包经营杭州市西湖区××路××村××幢××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22平方米,健龙躺中医诊所承包经营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
2019年1月3日,杭水市政公司***躺中医诊所发送告知函,通知杭水市政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搬离古荡新村西21幢案涉房屋,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于2019年3月31日前与杭水市政公司办理交房手续。2019年1月9日,杭水市政公司再次***龙躺中医诊所其于2019年3月31日前搬离古荡新村西21幢房屋,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办理相关交房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按照《房屋承包经营合同》违约条款处理。2019年1月9日,杭水市政公司***龙躺中医诊所提出终止古荡新村西21幢101-110房屋(建筑面积322平方米)。后杭水市政公司、健龙躺中医诊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协商租金支付、房屋租赁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5月17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发送回复函,告知健龙躺中医诊所对二、三楼1061平方米房屋未办理交接手续,未实际使用,要求杭水市政公司自行处置,以防止损失扩大。2019年6月17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发函,要求搬离一楼322平方米房屋,同时解除二、三楼1061平方米房屋的《承包经营合同》。2019年6月28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发送《搬离交接通知函》,将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搬离工作并交接房屋。2019年8月5日,杭水市政公司***躺中医诊所发函要求尽快支付案涉房屋1**包经营费。2019年8月6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发送搬离交接通知函,告知其于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搬离工作并完成房屋交接。2019年8月8日,杭水市政公司***躺中医诊所发函认为其提前解除案涉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8月15日,杭水市政公司、健龙躺中医诊所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交接手续。
2019年10月30日,杭水市政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杭水市政公司保证金271085元;2.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杭水市政公司承包费用(租金)505036元(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3.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杭水市政公司违约金400000元;4.健龙躺中医诊所赔偿杭水市政公司租赁差价损失40848.5元(1061㎡×0.5元/㎡/天×77天);5.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杭水市政公司**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23日为102338.38元(271085元×0.05%×429天+505036元×0.05%×175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杭水市政公司税费17156.37元;7.健龙躺中医诊所赔偿杭水市政公司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8.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财产保险责任担保费等***躺中医诊所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杭水市政公司、健龙躺中医诊所签订《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健龙躺中医诊所承包经营期限自杭水市政公司搬离时间至2025年2月31日止,***躺中医诊所收到杭水市政公司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开始计算双方的承包经营费用。本案中杭水市政公司已于2019年1月3日、1月9日***龙躺中医诊所其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搬离案涉房屋,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躺中医诊所却未按约接受房屋并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之后双方沟通租金支付、合同解除等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8月15日,杭水市政公司、健龙躺中医诊所经协商解除合同并完成房屋交接。因健龙躺中医诊所违约致使杭水市政公司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案涉房屋承包费(租金)505036元(1061㎡×3.5元/㎡/天×136天),健龙躺中医诊所理应支付给杭水市政公司。关于违约金及损失问题,合同约定杭水市政公司搬离后健龙躺中医诊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否则视为违约,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杭水市政公司违约金40万元及给杭水市政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该院综合考虑健龙躺中医诊所的过错、杭水市政公司的损失、健龙躺中医诊所未使用案涉房屋等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杭水市政公司违约金100000元。因该院已从总体上酌情支持杭水市政公司违约金主张,杭水市政公司主张的租金差价损失、**付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亦属于违约损失**,故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杭水市政公司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税费17156.37元,因杭水市政公司未提供其支付税费的相关证据,该院不予支持。保证金目的系担保合同的履行,案涉合同实际上已解除,故杭水市政公司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保证金271085元,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路中医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费(租金)505036元。二、***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路中医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8元,由杭水市政公司负担9315元,健龙躺中医诊所负担7603元。
宣判后,上诉人健龙躺中医诊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事实情况。2018年7月17日,健龙躺中医诊所与杭水市政公司同时签订了两份《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分别就健龙躺中医诊所租赁杭水市政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路××村××幢××的322平方米、1061平方米两处房屋之相关事宜作出约定。约定的面积为322平方米,主要位于一楼,承包经营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面积为1061平方米,主要位于一楼西面半层、二、三楼,承包经营期限自杭水市政公司搬离时间至2025年2月31日止。杭水市政公司***躺中医诊所出租322平方米房屋的前提条件为健龙躺中医诊所支出70万元的转让费。2018年7月17日,健龙躺中医诊所、杭水市政公司与案外人***(该房屋原承包人)签订了《三方协议》,并约定支付70万元转让费。除涉案322平方米房屋外,杭水市政公司也希望将另案中1061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健龙躺中医诊所使用。因1061平方米房屋杭水市政公司尚在使用,因此未明确交付时间,但签署合同时,杭水市政公司曾口头答应尽快交付。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健龙躺中医诊所于2018年7月18日支付转让费700000元。根据另案《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健龙躺中医诊所于2018年7月19日支付押金82271元,第一期房租205677元。2018年11月-12月期间,杭水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口头与健龙躺中医诊所工作人员沟通,表示1061平方米房屋将留作自用,或将其中的三楼留作自用,其余部分仍***躺中医诊所承包经营。但因健龙躺中医诊所业务的特殊性,无法与其他单位共用大门,因此健龙躺中医诊所提议外面再架楼梯给杭水市政公司用于通往三楼,但杭水市政公司表示外架楼梯影响形象,最终表示无法将1061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健龙躺中医诊所。而与此同时,健龙躺中医诊所的前一房东同意其在2018年12月底前继续使用原租赁地址的房屋,并支付实际占有使用费。由于杭水市政公司无法明确与健龙躺中医诊所的承租方案且多次表明自用不再出租,故健龙躺中医诊所同意其自用,于2018年12月续租了原运营场地,并告知杭水市政公司。2019年1月9日,杭水市政公司在知***躺中医诊所在原运营场地续租后,***躺中医诊所发送了两份《通知函》,其中一份《通知函》无故提出终止另案《房屋承包经营合同》,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搬离322平方米房屋;另一份《通知函》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按照合同约定于收到《通知函》5日内回函并办理1061平方米房屋的交房手续,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搬进1061平方米房屋。2019年3月8日,杭水市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催促杭水市政公司搬进1061平方米房屋,否则威胁将对322平方米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2019年4月30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支付租金116081元,并再次微信收到杭水市政公司员工***的停水停电威胁。2019年5月-6月,杭水市政公司再次发函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搬离322平方米房屋,并在此期间多次对322平方米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影响健龙躺中医诊所的正常经营,给健龙躺中医诊所造成经营损失。此后,双方就两处房屋多次通过微信、函件等方式沟通协商,但未达成合意,健龙躺中医诊所于2019年8月15日办理322平方米房屋的退租手续,停止营运。二、一审法院认定有误。(一)根据庭审笔录,健龙躺中医诊所代理人对杭水市政公司提供的证据2:2019年1月3日《告知函》质证时明确,“对于1月3日告知函我们从来没有见过,真实性有意见,因为我们没有收到过,所以无法确认。”而杭水市政公司也未提交任***躺中医诊所已收到上述《告知函》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认定“2019年1月3日,杭水市政公司***躺中医诊所发送告知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9日,杭水市政公司再次***龙躺中医诊所其于2019年3月31日前搬离古荡新村西21幢房屋,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办理相关交房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按照《房屋承包经营合同》违约条款处理。”,该事实认定有误。1.2019年1月9日的《通知函》系健龙躺中医诊所首次收到杭水市政公司的函件,杭水市政公司也未提供实际在此之前***躺中医诊所发送函件的任何有效证据,所以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再次”,显然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遗漏了《通知函》中的关键字句,《通知函》显示,“我司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搬离现办公场地古荡新村西21幢,请于收到函5日之内回函并与我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按照《房屋承包经营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即便根据杭水市政公司的通知办理,按照杭水市政公司的相关意思,健龙躺中医诊所也是必然违约的,原因在于租赁房屋交接,肯定是要在前一住户搬出的时候进行,而杭水市政公司的函件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于收到函5日之内回函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实际杭水市政公司的搬出时间为3月,因此对***躺中医诊所来说,上述的函件内容本身就是不可能履行的。根据《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若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开始计算双方的承包经营费用。”而实际履行中,杭水市政公司单方面变更了上述的条款,***龙躺中医诊所于收到函5日之内办理交接手续。杭水市政公司强求健龙躺中医诊所在自身未搬出的情况下,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即为违约,本身就属于违约。(三)首先,涉案合同因缺乏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要件,因此属于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承包期限的约定,“乙方的承包经营期限为:自甲方搬离时间至2025年2月31日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涉案《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的签署时,开始时间不确定,而结束时间则是不存在的2025年2月31日,因此涉案《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不具备租赁合同法定的内容,直接导致了涉案的租赁合同可能无法实际履行的风险。在本案中,杭水市政公司自认了三个搬离时间:1、杭水市政公司《通知函》中的2019年3月31日;2、杭水市政公司《律师函》中的2019年3月1日;3、杭水市政公司工作人员***与健龙躺中医诊所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的2019年3月11日。该三个日期均未得到健龙躺中医诊所的确认。另一方面,该租赁的到期时间也是不明确的。(四)健龙躺中医诊所并未违约,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健龙躺中医诊所租赁杭水市政公司涉案房屋的主要原因是健龙躺中医诊所原经营地址租期已到,考虑更换经营场所,此情况杭水市政公司是明知的。健龙躺中医诊所租下杭水市政公司另案中的322平方米房屋时,认为杭水市政公司在2018年7月17日订立合同后需要搬至其他场所,因此给予杭水市政公司一些宽限期。而本案合同签订后,健龙躺中医诊所多次询问杭水市政公司何时搬出,杭水市政公司无法确定,并称三楼可能要自用。直至2018年12月,健龙躺中医诊所已到期房租的房屋原房东***躺中医诊所明确,临时使用只能到2018年12月底,否则就要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健龙躺中医诊所再次向杭水市政公司确认了何时能搬出,杭水市政公司还是称无法确定三楼是否自用,而且搬出时间未定,健龙躺中医诊所只得与原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原房东订立租赁合同后,杭水市政公司才于2019年1月9日发出二份《通知函》。一份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搬入二层、三层、一份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搬离一层。由***躺中医诊所告知如果杭水市政公司短期内无法***躺中医诊所交付二、三层房屋的,则不再承租二、三层的房屋时,系通过口头告知的方式,未保留证据,但是通过上述事项的发展过程,也可以看出健龙躺中医诊所确实是告知过杭水市政公司的。根据杭水市政公司在322平方米房屋案件的庭审笔录所述:“两份通知函是结合在一起的,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是,如果健龙躺中医诊所要继续使用一楼房子,就应该同时去承租1061平方米部分的房子。如果不使用1061平方米部分的房子,322平方米的房子也应该同时解约。”可以知晓,杭水市政公司系因为健龙躺中医诊所提出不再承租杭水市政公司二、三层的房屋,故要求解除一层的房屋租赁。但两份《房屋承包经营合同》为分开签署,杭水市政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告知健龙躺中医诊所有此附加条件。因此,健龙躺中医诊所认为在一份效力待定的租赁合同实际租赁期间未定的情况下,提出解除的要求,并不违约。健龙躺中医诊所实际提出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的时间在杭水市政公司发送通知函之前,杭水市政公司本可以不搬出涉案房屋的,因此对于杭水市政公司自行搬出房屋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杭水市政公司自行承担。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涉案《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因缺乏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要件,因此属于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次,根据该合同第二条承包期限的约定:“乙方的承包经营期限为:自甲方搬离时间至2025年2月3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在涉案《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租赁时间确定前,双方均可协商确定租赁时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健龙躺中医诊所在2018年底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法对合同的履行条件达成一致而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由杭水市政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杭水市政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一、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健龙躺中医诊所提出的效力待定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涉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房屋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的经营期限,自甲方搬离时间至2025年2月31日止。通过2019年1月份的杭水市政公司多次发函***龙躺中医诊所将于2019年3月31日搬离案涉房屋,并且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于2019年3月31日前与杭水市政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并且在2019年1月9日再次***龙躺中医诊所,杭水市政公司将于2019年3月31日前搬离案涉房屋,并同时要求杭水市政公司办理相应的交房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才能视作是不定期租赁。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自始就已经约定了租赁的期限,即甲方搬离时间至2025年2月31日。其次,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不存在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从杭水市政公司与健龙躺中医诊所之间的相关函件就已经明确了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以及租赁期限的具体日期,因此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原审法院对于租赁期限以及相关性质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健龙躺中医诊所提出的关于杭水市政公司存在违约在先,或者说健龙躺中医诊所不存在违约,并非事实。合同解除系***躺中医诊所单方违约所致,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均是正确的,健龙躺中医诊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本案的事实认定上来看,2018年的7月到11月期间,322平方米的《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健龙躺中医诊所已经在使用。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不论是从本案的事实以及从相应的法院认定的事实情况,以及双方合同签订的相关条款,都可以看出两份《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视作整体去看待,包括健龙躺中医诊所以及杭水市政公司在后期合同履行协商的过程当中,也多次表达了两份合同要一起租赁。所以健龙躺中医诊所提出的2018年7月到11月是等待期的说法不成立。2018年11月份到12月份期间,健龙躺中医诊所与杭水市政公司在就二楼、三楼1061平方米的场地的交付时间进行协商。杭水市政公司于2019年1月3日、1月9日分别***龙躺中医诊所搬离房屋的具体时间,以及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并且支付租金、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等等,之后杭水市政公司及健龙躺中医诊所的工作人员多次微信沟通协商租金的支付等事宜,但都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些事实情况可以看出在这期间,双方就租赁的履行进行协商,而并非杭水市政公司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杭水市政公司一直在敦促健龙躺中医诊所一起履行两份《房屋承包经营合同》2019年的5月17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发送回复函,告知健龙躺中医诊所对××楼××楼××平方米的房屋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未实际使用,要求杭水市政公司自行处置,以防损失扩大。2019年6月17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又向杭水市政公司发函要求搬离一楼的322平方米的房屋,同时解除二楼三楼的1061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承包经营合同》,2019年的6月28***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发送搬离交接通知函,告知将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搬离工作并交接房屋。但杭水市政公司并没有同意健龙躺中医诊所的解除请求,之后双方还是一直处在协商的过程。一直到2019年8月6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发送搬离交接通知函,再次告知健龙躺中医诊所将于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搬离工作,并完成房屋交接,最终在2019年的8月15日,杭水市政公司、健龙躺中医诊所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交接手续。所以两份《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场地的搬离,都是健龙躺中医诊所提出,并且最终***躺中医诊所实施完成。健龙躺中医诊所没有支付案涉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并且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方,原审法律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审期间,杭水市政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2.《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3.消防检查记录表,拟证明杭水市政公司从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案涉房屋后,已向出租人付清相关租赁费用;交由杭水市政公司承包经营,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此知情并认可的事实。对杭水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健龙躺中医诊所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1未见原件,非健龙躺中医诊所签订,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即使该证据真实,也无法证明杭水市政公司的证明目的,该《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租;证据2《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未见原件,并非发生在健龙躺中医诊所与杭水市政公司之间,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转租行为知情并认可的事实;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躺中医诊所员工的签字,无法确定真实性,不能证明杭水市政公司的证明目的,只能证明其恶意停电、逼迫健龙躺中医诊所停止经营。对杭水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2系杭水市政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发生,真实性不予确认,故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未提交原件,且并***躺中医诊所签字或**,故真实性不予确定,且该证据与其待证目的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健龙躺中医诊所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8月15日,杭水市政公司与健龙躺中医诊所就古荡新村西21幢1楼西面办理交接手续。二审中,杭水市政公司表示其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系转租人。
本院认为,根据健龙躺中医诊所与杭水市政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杭水市政公司虽系转租人,但并不影响其与健龙躺中医诊所签订的《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租期)自杭水市政公司搬离时间自2025年2月31日止,该合同约定的租期起始时间虽具有不确定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予以确定。合同中约定的租期截止时间,应属于笔误。故,健龙躺中医诊所主张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因租期不确定属于效力待定或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1月9日,杭水市政公司发函告知健龙躺中医诊所,其于2019年3月31日搬离案涉租赁房屋,并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办理相关交房手续。健龙躺中医诊所认可收到2019年1月9日的通知,故根据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杭水市政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健龙躺中医诊所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案涉房屋的租期应当从2019年4月1日起算。健龙躺中医诊所主张杭水市政公司曾表示案涉房屋自用不出租、《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已于2018年11月解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其2019年6月17日向杭水市政公司发函表示解除二楼、三楼1061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相矛盾,故对健龙躺中医诊所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健龙躺中医诊所主张2019年5月-2019年6月期间,杭水市政公司对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就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6月17日,健龙躺中医诊所向杭水市政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且健龙躺中医诊所并未实际搬入案涉房屋,故杭水市政公司应当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无权要求健龙躺中医诊所支付2019年6月17日之后的租金。健龙躺中医诊所应向杭水市政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承包费(租金)285939.5(1061㎡×3.5元/㎡/天×77天)。因健龙躺中医诊所未支付承包费(租金),根据案涉《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健龙躺中医诊所应当向杭水市政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杭水市政公司的实际损失、双方的过错程度,将违约金酌情调整至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471号民事判决;
二、***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路中医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费(租金)285939.5元;
三、***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路中医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18元,由杭水市政公司负担11633元,健龙躺中医诊所负担528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杭州市健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41元,由杭州杭水市政公司负担4409元。杭州市健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诉讼费不足部分(杭州市健龙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原审法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预缴诉讼费4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