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628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8元,减半收取101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