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718号
原告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2020年5月25日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7元,减半收取计3989元,由原告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品兴
法官助理 林 熠 书 记 员 谢辰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