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民初13431号
原告:重庆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48707129。
法定代表人:骆明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47217F(1-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兵,男,生于1980年6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