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梅分公司、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7民初87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9日,湖北省黄梅县,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延发,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梅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1464940X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472171。
负责人:*付启,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梅分公司、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梅分公司、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梅分公司、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梅分公司、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