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黔江区绿奥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4民初5150号
 
原告: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号1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829703Q。
法定代表人:王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绿奥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城管大队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74511331。
法定代表人:邬忠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赛因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绿奥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赛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被告绿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迪赛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74350.536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的逾期付款损失(从工程竣工验收的十日后起,以174350.53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逾期付款损失从2021年1月1日起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黔江区黑溪镇二三级污水管网工程方案设计、初设(初设文本、图纸)、概算、预算、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合同》就设计费和设计费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总费用按照财政审核后预算总价的4.5%计算收取,项目财政评审后十日内支付60%的设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40%的设计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服务,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时支付设计费。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迪赛因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工程设计合同》;
2.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
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微信聊天记录;
4.手机录音;
5.照片和录音;
6.黔江区新增24个集镇二、三级污水管网项目招标公告和政府新闻。
被告绿奥公司辩称,1.设计费用的总额应由原告举示相关证据予以核实,设计费用的60%符合支付条件,其余40%不符合支付条件,因为原告方没有履行现场签字义务,导致案涉工程没有竣工验收;2.关于第二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案涉合同没有对逾期付款作出约定,第三项诉求中的保全费、公告费没有产生,也不应得到支持;3.被告方已经积极向业主单位包括黔江区财政局多次申请案涉费用,由于黔江区财政局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导致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即使违约,也非主观造成。
被告绿奥公司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工程设计合同》;
2.《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解决水环境保护项目前期经费的函》(黔江环函[2020]XX号)、《2021年第一季度存量资金和统筹上级专项公开评审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9日,原告迪赛因公司与被告绿奥公司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绿奥公司委托原告迪赛因公司承担黔江区黑溪镇二三级污水管网工程方案设计、初设(初设文本、图纸)、概算、预算、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五条设计费及支付方式约定,本合同总费用按照财政审核后预算总价的4.5%计算收取,项目财政评审后十日内支付60%的设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40%的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迪赛因公司按约提供了设计服务,经财政审核后,被告绿奥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的设计费为174350.5362元,被告办公室联系设计业务的工作人员杨珩彬与原告工作人员聊天记录认可上述设计费金额。被告绿奥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工程还未竣工验收,但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关于使用时间原告不清楚具体投入使用时间,被告不清楚具体投入使用时间,但是在庭审前已投入使用,黔江区环保局向黔江区财政局申报资金时写明24个集镇新在建二三级污水管网在2020年12月基本建成投用。
本院认为,原告迪赛因公司与被告绿奥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迪赛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设计服务,被告绿奥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设计费,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绿奥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设计费只有60%达到了支付条件,另外的40%由于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不同意支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XX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案涉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是由于已经投入使用,案涉设计费已应达到支付条件,对被告绿奥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案涉工程在2020年12月投入使用,原告主张利息起算时间从2021年1月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标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XX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支持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XX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绿奥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174350.53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4350.536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8元,由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绿奥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波
                             审  判  员    张远义
                             审  判  员    罗  帆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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