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5710号
原告:罗俸,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829703Q。
法定代表人:王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定利,重庆中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珂,重庆中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毓鲜,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韬,重庆金牧锦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俸与被告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毓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补充协议;2.要求被告立即退出原告所交押金20000元;3.要求被告立即退出原告所交的65000元转让费;4.要求被告赔偿未到期违约费20000元;5.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重庆九龙坡区××号转租给原告使用,转赁期2018年2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每月12000元至125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金20000元付三月,水电物业自付,另付转让费65000元,合计一次性付完85000元。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押金20000元及转让费(装修、网络、办公家具)65000元。后原告发现原房东的租赁合同写明不让转让,装修是房东装的,网络被告已迁走,办公家具是房东留下的,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退还转让费均被拒绝。2019年12月14日得知房屋卖给他人,新房东多次上门要求收回房屋,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拒。2019年12月15,被告明确指出即使打租金也不会再收取,要求2020年1月必须搬出。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来做交接手续,被告拒绝,因疫情新房东2020年3月底直接强行搬进房屋。被告未退还原告押金及转让费,且2020年3月底被告告诉原告未支付前一季度的租金。现原告认为新房东将房屋强行收回后,原告未在租赁房屋里办公,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押金及转让费、未到期违约费,故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系被告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重庆市九龙坡区顶景职业培训学校签订,原告罗俸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顶景职业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罗俸是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顶景职业培训学校在《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乙方处签字。故本案中原告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