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冯美英与***、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81民初4858号
原告:冯美英,女,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3号天骅大厦178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661741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50号福宛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835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美英与被告***、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冯美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美英以其欲与被告***、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美英撤回对被告***、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