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止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IZHENHAI),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籍,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观止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8层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李振海诉杨默涵及北京观止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民初22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居间合同》落款处均附有各自的住址,原告所附的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号天上人间13栋B-801,可见被告对原告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是予以认可的,继而才在合同中约定由海口市辖区内的法院作为争议管辖的法院。综上所述,结合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房产证,本院认定原告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另外,《融资居间合同》的第一条约定原告受被告委托引进海南洪劲松投资人民币750万元,该约定为合同履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双方当事人因《融资居间合同》的后续履行发生争议,被告认为本院不属于与双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的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配偶**名下拥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号天上人间13栋B-801的房产证,但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实际经常居住。另,虽然《融资居间合同》第一条约定被上诉人受上诉人委托引进海南洪劲松投资人民币750万元,但是此处只是说明了*劲松的大概住所,并未涉及《融资居间合同》履行的相关内容,因此不能证明合同的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由于《融资居间合同》约定以北京观止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给付对价,而北京观止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和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无论《融资居间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答辩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号天上人间13栋B-801房是答辩人与妻子**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房产,也是答辩人在中国的固定住所地。双方在订立《融资居间合同》时将该地址列为答辩人住址。另,本案所涉《融资居间合同》中的实际投资人为海南诺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因此居间行为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综上,答辩人住所地和本案的居间行为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依据上诉人***提交的结婚证、房产证以及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铁桥派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凭证,本院认定***在中国境内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融资居间合同》第六条”甲乙双方如因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均同意以海口市辖区内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文豪
审判员***
审判员孔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闵泽帅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