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595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苏州怡赛德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虹桥东路与北回桥路交叉口向南28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怡赛德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