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怡赛德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怡赛德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595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苏州怡赛德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虹桥东路与北回桥路交叉口向南28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怡赛德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