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6054号
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城园16号楼12层2-1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5号三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