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6054号 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城园16号楼12层2-1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5号三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