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7614号
原告:北京众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中街27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5号三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峰测控技术(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生态城川博到1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众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华峰测控技术(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华峰测控技术(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众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