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众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4677号 原告:北京众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中街27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5号三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峰测控技术(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川博道1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众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华峰测控技术(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众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