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23层27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商务国际广场1幢-10-1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