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23层27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商务国际广场1幢-10-1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业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