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博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诚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福建省博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1执2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诚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博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博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5960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等值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博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5960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庆 东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黄 庆 勇
书记员 何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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