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驰宇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6945号
申请人:江阴市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钱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全。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大锋。
江阴市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海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闵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