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驰宇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69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钱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全。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大锋。
江阴市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6945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江阴市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阴华西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海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闵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