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580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庚,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红,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8788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
法定代表人:朱大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王祥政,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永红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2C2X8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陡门村石塘湾工业园解运物流A25-26。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永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运输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士金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将永红运输公司变更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变更为:华士金属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1900.66元。事实和理由:**接受永红运输公司指派在华西焊管厂装货时,被华士金属公司的行车卸货时带倒自2米高空坠落受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侵权行为地在江阴市,被告华士金属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江阴市,所以,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