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8191号 申请人:***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蒲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EM42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江阴市华西彩镀钢板有限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8788J。 被申请人:江苏新华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西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528A52E。 原告***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士公司)、江苏新华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士公司、新华西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新华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