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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9609号之二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69号。
负责人:石怀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雁,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思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学海,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刘立宁,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房海龙,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苟娅宁,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告***、**、兰州思维商贸有限公司、李学海、刘立宁、房海龙、苟娅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被告就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汪海斌
人民陪审员  方杜娟
人民陪审员  马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