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7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符碧莹,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管艳芬。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管法罚字X7[2018]第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8)琼0107行审222号行政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缴交罚款9900元及加处罚款9900元共计19800元;2.负担执行费19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其免除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琼0107执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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