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03执异16号

异议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香叶路**汤姆逊工业园第**办公室**C206。

法定代表人:管艳芬。

被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梅州市梅县区。

被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府前大道县文体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异议人查封的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M×××××号别克牌汽车、粤M×××××号别克牌汽车拍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并提供了民事裁定书、阿里拍卖·司法公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

异议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3月26日在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1403民初620号,并于2020年3月31日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并由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粤1403民初6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三、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M×××××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M×××××号宇通牌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M×××××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该裁定已执行并对该三辆汽车进行了保全。异议人对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粤1403执608号案件对上述两辆汽车(粤M×××××、粤M×××××)进行评估并拍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异议人查封的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M×××××号别克牌汽车、粤M×××××号别克牌汽车拍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首先,异议人与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出具民事裁定书,对粤M×××××号别克牌汽车、粤M×××××号别克牌汽车进行了首轮查封,而(2020)粤l403执608号案属于轮侯查封,即使进入执行程序,梅县区人民法院亦无权对该两辆车进行拍卖。其次,(2O20)粤1403执608号案件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亦不满足对异议人在先保全车辆的执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在先轮侯查封的法院或案件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执行,亦需满足在先采取查封措施超过一年未对该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而异议人在先采取查封的时间为2020年4月2日,尚不满足在先轮侯查封法院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条件,所以梅县区人民法院无权对该两辆车进行拍卖。再次,(2020)粤1403执60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即使是工资,亦不属于法定优先债权,不应优先于首先查封债权予以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已经详细列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可明确优先债权或优先权指的是具备支配性或排他效力的物权或债权,而劳动报酬、工资非法定优先债权,理应将其视为普通债权予以受偿,不应做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所以,(202O)粤14O3执608号案件既不属于优先债权,则执行法院无权对该两辆车进行拍卖。而且,(2020)粤1403执6O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并未对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无法获得在先清偿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仅规定了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并未将职工工资认定为优先债权。且破产法第一章第一条已经明确了本法适用的情况,即“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而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2020)粤1403执60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出破产申请,所以,即使该案债权系工资,亦无法获得在先清偿顺位,更无权对异议人首轮查封的车辆进行拍卖。最后,若法院将车辆拍卖,需为异议人预留相应份额。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二款“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对于首封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该财产的分配应当在该案审理终结后进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交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的批复精神可知,如保全的财产存在优先债权的情况下,即使首封的债权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亦可先执行该保全的财产,但是应当为首封债权预留相应的份额。通过上述规定和批复可知,法院在执行被保全的财产时,应当充分保障首封债权的债权人的权益。异议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为592254.45元,虽异议人首先查封的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法院若执意将异议人保全的车辆拍卖,亦应在异议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限额内先预留相应的份额后再对(2020)粤14O3执608专案件进行清偿。

经审查,梅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9日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陆仟玖佰柒拾元整,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申请人承诺不再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今后双方不再有一切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根据***勤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1403执608号。2020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0)粤1403执6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粤M×××××别克牌汽车一辆。二、查封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粤M×××××海格牌汽车一辆。三、查封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粤M×××××别克牌汽车一辆。四、查封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粤M×××××别克牌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2020年7月21日,经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粤M×××××、粤M×××××、粤M×××××别克牌汽车及粤M×××××海格牌汽车评估,出具了粤嘉评报资咨字【2020】MZ00002号,对上述四辆车评估总价为875600元。2020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20)粤1403执608号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粤M×××××、粤M×××××、粤M×××××别克车及粤M×××××海格牌汽车,在各车辆的评估价值基础上下调20%起拍:粤M×××××起拍价为人民币107120元,拍卖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加价幅度为每次1000元;粤M×××××起拍价为人民币119120元,拍卖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加价幅度为每次1000元;粤M×××××起拍价为人民币119120元,拍卖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加价幅度为每次1000元;粤M×××××起拍价为人民币355120元,拍卖保证金为人民币6万元,加价幅度为每次3000元。拍卖所得价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2020年8月4日,本院在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对上述四辆车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告,并定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拍卖。

本院认为,案外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本院拍卖的涉案车辆是优先查封,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拍卖上述涉案车辆,并向本院提交民事裁定书、阿里拍卖·司法公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0条“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应优先以用人单位财产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务。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者工资债权还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2020)粤1403执608号案件案由为劳动争议,理应优先受偿。经本院审查,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异议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锐烈

审判员  温带春

审判员  孔艳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