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03民初620号
原告: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办公室二楼C206。
法定代表人:管艳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法新,系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系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府前大道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茵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美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被告华南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美茵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养护费454799.4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3月1日止违约金137454.99元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训练基地天然草足球场(2019)全年养护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足球场养护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养护广东华南虎俱乐部训练基地5片天然草足球场。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足球场养护合同》约定对上述5片天然草球场进行养护,养护内容:5片天然草足球场草坪的剪草、浇水、施肥、除杂草、病虫害防治、补草、平整、疏草、铺沙、镇压、打孔、球门区特别养护、划线、场内卫生等。截至2020年3月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养护费454799.46元。另被告拖欠养护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3月1日止的违约金137454.99元及以所欠款项为基础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法院,恳请支持。
被告华南虎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请求的养护费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期限无异议,但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标准偏高,请求依法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查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嘉美茵公司自2016年11月起至2020年5月与被告华南虎公司产生球场养护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第二期特殊养护费21054.5元及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养护费433744.96元,共拖欠原告养护费454799.46元。在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足球场养护合同》约定:第七条“付款方式”: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签定合同后,乙方(嘉美茵公司)进场养护,养护费分四期进行支付:第一笔养护款,2019年8月15日前甲方(华南虎公司)支付养护服务费229091.65元;第二笔养护款,2019年11月15日前甲方支付养护服务费229091.65元;第三笔养护款,2020年2月15日前甲方支付养护服务费229091.65元;第四笔养护款,2020年5月15日前甲方支付养护服务费229091.66元。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且逾期超过壹个月时,乙方有权停止剪草、划线等养护服务,该期间的养护服务费用仍照常计算;且每逾期一天(逾期天数从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之日开始计算)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0.5%的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后,原告经催收未果下,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华南虎公司则提出上述答辩意见。
另,庭审中,原告表示:一、其请求中,2017年第二期特殊养护费21054.5元未计算违约金。二、原告确定,被告拖欠2019年8月11日至2020年1月31日共5个月零21天的养护费,自愿按433744.96元计算。三、违约金的计算是分段计算的,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2月16日以229091.65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日及2020年3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以433744.96元为基数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美茵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资金592254.45元或者相应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财产线索和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粤1403民初6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668************010),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704259916684),冻结期限一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M*****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M*****号宇通牌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五、查封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M*****号别克牌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上述事实,有足球场养护合同、关于指派训练场地维护人员的函、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华南虎公司拖欠原告嘉美茵公司2017年第二期特殊养护费21054.5元及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养护费433744.96元未付的事实,有《足球场养护合同》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为证,且被告经庭审对拖欠款项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养护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双方是《足球场养护合同》的关系,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调整,2019年11月1年期为4.15%,2020年2月1年期为4.05%,本院确定在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以所欠229091.65元为基数,按四倍利率16.6%(4.15%×4=16.6%)计算,为9612.94元[229091.65元×3个月×(16.6%÷12个月)+229091.65元×(16.6%÷12个月÷30日)=9612.94元];在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日的违约金以433744.96元为基数,按四倍利率16.2%(4.05%×4=16.2%)计算,为2732.59元[433744.96元×(16.2%÷12个月÷30日)×14天=2732.59元],上述至2020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12345.53元(9612.94元+2732.59元=12345.53元)。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支付所欠养护费454799.46元给原告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2345.53元及以433744.9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起至付清所欠养护款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给原告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2.54元,保全费3481元,由原告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89.15元,被告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041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小征
审 判 员  陈志雄
人民陪审员  温霞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古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