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宿县佳木镇天和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佳木镇10大队4小队。
负责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团结(***之妻哥),住址不详。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温宿县佳木镇天和农场场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再审申请人温宿县佳木镇天和农场(以下简称天和农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9民终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天和农场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祁万杰
审 判 员 伊 利
审 判 员 李 雯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