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216号
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王文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文辉的银行存款共计402831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文辉的银行存款共计40283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 刘凤娇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