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终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家营街道毓秀小区商业广场KL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