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23民初35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7日,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9日,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5日,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97474594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6日,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0日,住云南省普洱市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杰、**、谢云东诉被告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收取1000元,由原告贺国杰、**、***负担。
审判员陶懿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