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2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申请人):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9747459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思茅区。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不服本院(2018)云0823财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复议申请撤销景东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但景东县人民法院却做出了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明显与其申请不符,属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担保和实体证据,法院变更了诉前保全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三)景东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被保全的财产大部分是申请人的自有财产,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为此,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系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作出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是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请再审,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云南时光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