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迎宾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光强,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执行人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03执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成亮
审判员  王玉红
审判员  杨振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