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29号
申请人: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人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3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33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83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