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恢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一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