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耀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址:德州市陵城区。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446.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