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3203号
原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兴盛大道**吉安园****1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46954A。
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毫,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涟江街道涟江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6307578XA。
法定代表人:张文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期间,原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灵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小梅
书记员黎协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