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969号
申请人:广州宝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46号林安货运市场之三栋八楼802、806档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435545。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韬,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96号吉安园二区2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46954A。
法定代表人:唐勇。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州宝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9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宝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9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99.73元,由申请人广州宝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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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