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宝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20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46号林安货运市场之三栋八楼802、806档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435545。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
被执行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96号吉安园二区2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46954A。
法定代表人:唐勇。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79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运费56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224.40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蔡金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