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452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96号吉安园二区2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46954A。
法定代表人:唐勇。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9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95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从2021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计算至19500元付清时为止);2、判令被告唐典公司支付原告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费共计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开始,被告唐典公司雇佣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程从事安装玻璃工作,一直到2019年8月。原告为被告做工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资,截止2021年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9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
被告唐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6日,被告唐典公司与原告***签订结算书一份,内容为:截止到2021年1月26日***(身份证51222219670812XXXX)在开州检察院B、C栋、鱼洞化龙路166号、万州怡然园、武隆电信小区2幢、供电佳园2单元和美湖苑、供电佳园1单元电梯玻璃项目与甲方唐典公司的玻璃安装合同,甲方唐典公司欠乙方***19500元。此款于2021年3月底结清。如果不结清到办公室费用甲方承担。结算书尾部甲方处唐典公司盖章确认,乙方处***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算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证明,经开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唐典公司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结算书可视为原告***与被告唐典公司对于劳务费的结算。经结算,被告唐典公司欠付原告19500元,现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唐典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上述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唐典公司支付工资19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支持如下:以19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对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费。原告未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9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9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7.5元,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窦  锦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李  巧  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