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54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96号吉安园二区2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46954A。
法定代表人:唐勇。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妍蜻